烟科院字〔2021〕259号-关于印发《烟台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21-12-31

   烟台科技学院文件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烟科院字〔2021〕259 号
       关于印发《烟台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单位:
  《烟台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经学校研究通
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烟台科技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21 年 12 月 31 日
      烟台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(试行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促进学校管理工作
的制度化、规范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
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所指“教职工”,是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,
在我校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教辅、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。
第三条
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合法、公正、及时地处理申诉
人的申诉,坚持有错必纠、不错不纠,实行回避制度,保障法律、
法规、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。
第二章 申诉组织
第四条
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教职工的申
诉。
第五条
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
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,
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。
第六条
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,党政办公
室、组织人事部、工会、教务处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,其
中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
分之一。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,副主任 3 名。主任由院
长担任,副主任分别由分管人事、教务和纪检监察的副院长担任。
教职工代表由各教学单位推荐。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
由党政联席会(院长办公会)会议确定。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,可连选连任。但
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。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
由党政联席会(院长办公会)决定递补人员,其中教职工代表由
各教学单位推荐。委员会人员变动,应及时公告全校。
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,
是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挂靠工会,负责教职
工申诉事项的受理和调查,并将调查情况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
会讨论、研究和决定。
第三章 申诉范围
第八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出
的申诉,具体涉及下列事项:
(一)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
履行合法程序,限制教职工从事教学、科研等其他职务活动的;
(二)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对教职工给予的奖励或处分、处
罚;
(三)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在职称评审、职务(岗位)聘任、
评优评奖过程中,未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评审(聘任)
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,教职工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,
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;
(四)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;
(五)教职工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,或者未享受到与他
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;
(六)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
考核程序,教职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;
(七)学校有关部门、单位对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
见,教职工本人有异议的;
(八)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
况。
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:
(一)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求、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
规章制度不一致的;
(二)非由本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;
(三)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、科研等工作过程中所
产生的争议事项;
(四)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;
(五)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
理完毕的争议事项;
(六)其它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。
第十条
教职工应当在知道(或者应当知道)自己合法权益
受到侵犯,或者在知道(或者应当知道)学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
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
申诉申请,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
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第四章 申诉程序
第十一条
教职工认为自己在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
到有效保障的,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反映;相关部门应认
真解释、说明;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
的,必须予以解决处理。
第十二条
提起申诉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任何部门和
个人不得阻拦、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,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
复或者陷害。发生此类行为的,责令有关部门改正;情节严重的,
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。
第十三条
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、说明不合法、不公
正,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依据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
会提出申诉。
第十四条
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
取书面形式,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(附件)。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
括以下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对象;
(三)具体申诉要求;
(四)在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
实经过和理由;
(五)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;
(六)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。
第十五条
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向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
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。
第十六条
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10
个工作日内,依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,
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如下处理:
(一)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诉人;
(二)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,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
复,并说明理由;
(三)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,应及时书面告
知申诉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,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
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;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
内补齐申诉材料的,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。
第十七条
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,按照下
列程序进行处理:
(一)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
人和被申诉部门;
(二)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,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
事实材料;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;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相应
的说明材料等;
(三)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在 20 个工作日内形成对教
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(可以是一种或几种),书面报教职
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、研究和决定。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,
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,可以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。
第十八条
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,召集
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。申诉双方当事
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,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,并加盖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;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后
生效,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
提出重复申诉。调解不成的,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
诉事项作出决定。
第十九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教职工申诉工作办
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,应当于 20 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,
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、决定;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,可以再
延长 10 个工作日,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。
第二十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,
出席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且出席委员一半以上为教职工
代表,决定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,应当
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、
解释说明。
第二十二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
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自行回避;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
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。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
处理委员会作出,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,由党政联
席会(院长办公会)决定。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
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。
第二十三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,
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:
(一)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
的;
(二)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;
(三)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存在其它利害关系,
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。
第五章 申诉决定
第二十四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,对申诉事项
进行充分讨论,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,分别作出如
下决定意见:
1.申诉理由充分,事实清楚,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
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,且尚能予以补救的,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
会裁定责令被申诉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、结果进
行复议;
2.申诉理由充分,事实清楚,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
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,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,裁定被
申诉部门原处理决定不适当,并建议学校对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
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;
3.申诉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部门或个
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,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。
第二十五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讨论过程、不同
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、存档备查;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
会主任、副主任及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。
第二十六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
形式作出,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
印章;决定书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,决定书
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,申
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。属第二十七条(一)、
(二)项情形的,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决
定意见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,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
教职工申诉工作办公室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,给予
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八条
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,教师申诉
处理委员可以合并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,
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,
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提出申诉。
第三十条
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
师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
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应用中的具体问题,由
工会负责解释。原《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
(济大泉院院字〔2017〕18 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烟台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表
烟台科技学院
2021 年 12 月 31 日
烟台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
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
印 2 份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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